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,永远不可能对违法者产生震慑。只有行业自觉、监管压力齐头并进,才能使旅行社真正于法有惧。
再过几天,就是“十一”长假,各类旅行社想必已经摩拳擦掌,期待赚个盆满钵满。
然而今年有点不同:“十一”当天,旅游法落地。这等于给旅行社“拴上”了更严格的法律“缰绳”,也给一些旅行社提了个醒儿:再想和以前一样,诱骗、误导、强迫游客购物,或者擅自更改合同约定,另行安排收费项目,就得掂量掂量这违法的成本和后果。
旅行社可能会狡辩:旅游法“十一”才正式实施,之前我这么干你总不能说违法吧。其实,在旅游法“出生”之前,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“出声”,对旅游行业运营加以规范。
例如,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说的清楚,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。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须真实可靠,不得作虚假宣传。
再如,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说的明白,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不得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。
此外,在合同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节民事利益关系的法律中,对旅行社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也有相应规范。应该说,无论之前还是现在,旅游行业头顶之上,始终都悬着法律的“达摩克利斯之剑”,旅行社和导游们从未逃出过法律的视线。
然而,个别旅行社一再挑战法律的威力,欺诈游客的乱象不时出现。“黑导游”、“黑旅行社”流动作战,喜欢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”,因违法成本较低,暗存侥幸心理,干点坑蒙拐骗、小偷小摸的事儿也就罢了。挂着《旅行社经营许可证》的正规企业也公开违法,明目张胆地干出诱骗消费、改变路线、违反合同的行径,不能不令人警惕:旅游行业对法可有敬畏?
旅游违法屡禁不止,行业主管部门失之监管,难辞其咎。法律之所以对实施主体有所震慑,根本力量来自于其强制性的惩处措施。而惩罚的“板子”能否实实在在地打到违法者的要害上,拥有执法权力的监督部门责任重大。旅游主管部门只有恪尽职守,违法必究,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,产生外在压力,促使旅游行业依法经营,不越雷池。
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,永远不可能对违法者产生震慑。只有行业自觉、监管压力齐头并进,才能使旅行社真正于法有惧。